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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关于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崇川政办发〔2015〕87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关于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分局:

现将《崇川区关于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崇川区关于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一、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一是新兴服务业企业。对当年销售收入增量超100万元的新兴服务业企业(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创意设计、数字文化、环境服务、总部经济、供应链管理等,下同),每增加100万元销售收入奖励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引进的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新兴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要的企业,可以“一企一策”。对引入天使等投资基金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区创投公司(发展基金)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跟投。对企业扩大规模,增加就业人员,经人社局确认,按年度每增加10人奖励1万元。对于认定的新兴服务业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可申请使用区人才公寓,每家企业不超过4套,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3年租金总额的房租减免。

二是大宗商品贸易类企业。对批发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净增量超1亿元企业,每净增1亿元销售收入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其他服务业企业。对当年销售收入净增量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其增量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一是鼓励设备投入。对新引进的新兴服务业和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经审定当年可抵扣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经国税部门核定,下同)以上的,按当年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年度可抵扣设备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非新兴服务业和生产型服务业项目,按照当年设备投资的1%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二是鼓励企业投资。对新开工总投资2亿元以上(新兴服务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达效三个节点分别考核并与奖励,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扶持商贸流通发展

一是扶持重点现代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开业一年以上,当年零售销售收入增量超2000万元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鼓励国际品牌引进。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认定的国际一线品牌,其品牌所有者采取授权特许或直营的法人企业,在区内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快金融服务发展

一是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补助26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家补助130万元。

二是支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对新入驻我区金融港的科技金融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保理融资、金融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均须经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备案)进行补助,每家补助30万元。

五、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获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企业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获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服务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享受市级、区级科技进步相关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人才享受市级、区级人才引进培育相关扶持政策。

六、提升产业集聚水平

一是加快集聚区建设。对当年获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二是扶持发展平台经济。对当年新获评省、市级服务业平台经济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建设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用于提供行业公共服务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一是新企业开办费补贴。对新入驻我区的企业,在首个完整年度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进出口增长奖励。当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额500万—1000万美元之间的新增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其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根据市级外贸稳增长政策给予奖励。当年进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进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之间的新增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其进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根据市级外贸稳增长政策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是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奖励。对在我区新设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按投资额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平台运营后,在享受进出口增长奖励之外,当年每出口1000万美元的,另行奖励10万元;当年每进口2000万美元,另行奖励10万元。

八、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九、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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