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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崇川政办发〔2008〕81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崇川开发区、狼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崇川区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崇川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崇川区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培育和发展我区服务外包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年度安排的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安排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支持创新、鼓励创业的原则,全力支持全区范围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跟踪管理及绩效考评。

区外经贸局:负责服务外包工作组织推进、综合协调、招商推介工作,负责对服务外包企业(机构)的审核、认定;负责对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外包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审核、专项资金的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管与评价。

第五条  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服务外包企业奖励(补贴)。包括对服务外包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创建品牌、租(建、购)办公用房、各类行业资质认证及其升级、税收增长等方面的奖励或补贴。

2、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补贴。包括对服务外包产业载体建设、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研发机构等方面的补贴。

3、服务外包人才招引及培训补贴。包括对引进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的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急需专业人才的培养的补助,对有关大专院校设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在学生完成学历教育后,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服务外包专业课程培训或中介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补贴以及对服务外包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补贴。

4、服务外包项目引荐奖励。对成功引荐服务外包项目并在我区注册、达产的单位或人员给予奖励。

5、服务外包招商推介补贴。开展服务外包境内外招商引资、对外推介和交流与合作活动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企业补贴

1、对经认定的落户在崇川开发区南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期在5年以上,且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第一、第二年租金全部补贴,第三、第四、第五年租金补贴50%。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租用办公用房在500平米以上的(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对在区内其他地区注册登记并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期在5年以上,且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第一、第二年最高按10元/月.平方米补贴,第三、第四年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50%、30%补贴。对在区内注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自建(购)办公用房,参照租赁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2、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当年,其所上缴税收区级留成的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后4年内其每年所上缴税收区级财政留成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对新入驻并实质经营的从事软件开发、动漫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重大外包企业进行扶持。对注册资本200万元至500万元且全部到帐,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注册资本额2%的扶持资金;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全部到帐,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给予注册资本额5%的扶持资金,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服务外包销售收入上规模的企业进行奖励。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剔除出口部分)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以后按每年新增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根据其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但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

6、软件外包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认定的每个给予1万元补贴,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补贴;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给予 50%的补贴;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授牌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7、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省级、国家级自主创新品牌的,分别给予每个品牌3万元或5万元奖励。

8、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区发展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招商活动并设立摊位的,分别境内外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0.5万元或1万元补贴。

9、对服务外包企业经海关认定(产品出口合同登记备案)的年出口低于50万美元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年出口额超50万美元但低于100万美元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年出口额超100万美元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平台补贴

1、对区内建立与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正常运作的,依据其与服务外包企业订立业务合同金额给予50%补贴。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经认定,对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在区内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研发机构(从事人员10人以上并正常运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人才引进及培训补贴

1、对在国际100强或国内30强服务外包企业中从事过服务外包工作、在本区内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领军型人才,分年度给予累计100万元奖励。其中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当年奖励30万元,以后三年每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服务外包企业采用定单式委托有关院校或培训机构培养的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开设课程及培训时间须经区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培训人数每人给予不超过4500元/年的补贴。

3、有关大专院校设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开设对学生的学历教育后的服务外包专业课程培训,或中介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内培训(开设课程及培训时间须经区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其毕业学员与本区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一人给予400元补贴。

4、对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服务外包企业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工薪所得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补贴给个人,后两年减半补贴。

第九条  项目引进奖励对引荐国际100强、国内30强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区内注册服务外包企业并正式投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或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在本区范围内新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记录且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或为服务外包业务提供服务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

2、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4、申请外包专项资金的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对服务外包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奖励(补贴),采用事后拨付办法。租房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其余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每季度初或每年一月,服务外包企业(机构或个人)向区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

2、审批。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审计、鉴定。

3、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不定期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或项目单位对取得的外包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外包企业、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收回已拨资金,问题特别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如从区级以上渠道获得财政性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贴,如果低于本办法标准的,可按其差额申请奖励或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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