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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紫琅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崇委发〔2012〕131号)




中共崇川区委  崇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川区“紫琅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观音山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群团组织,区各直属单位:

《崇川区“紫琅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南通市崇川区委员会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崇川区“紫琅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加强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中的关键作用,现就我区“紫琅英才”引进计划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线,以科技项目为载体,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发展战略产品和产业、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计划在3年内,引进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人员2名以上,创新创业人才团队10个以上,科技领军人才200名以上。

二、引进对象与条件

优先引进先进装备制造、船舶修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急需的下列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外高端人才(团队);

(二)国家“千人计划”资助获得者。

(三)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通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所创(领)办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工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四)掌握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发明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技术发明成果被企业应用,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工程技术关键人才(团队);

(五)引进前担任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年以上,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较高管理水平,已取得较突出业绩,引进到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高管,企业给予50万元以上年薪,引进后为企业年新增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团队);

(六)其他各类优秀紧缺专业人才。

引进的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其他人才应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全职为引进企业服务;其他引进人才年度驻我区工作或为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4个月。

(五)特殊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限制。

三、引进办法

(一)征集引才需求。根据辖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向区内重点企业和人才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二)发布与对接。向区外发布年度引才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才与区内相关企业和人才载体对接。

(三)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企业、人才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区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区人社局申报资助计划。

(四)申报紫琅英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载体与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6、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本条第1、3、5款规定的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五)仅申请安家费和生活津贴的紧缺专业人才,提供本条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

四、评审与审定

引进人才(团队)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与审定:

(一)对申请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启动资金扶持的引进人才,组织包括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所实施项目的先进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

(二)对申请安家费和生活津贴的引进人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评审推荐或审核提出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与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五、扶持政策

(一)提供启动资金扶持:

1、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条件的人才(团队),通过市级评审,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作经费。同时,区财政给予 40%的配套资助。

2、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条件的人才(团队),通过市级评审,给予200-400万元的工作经费。同时,区财政给予40%的配套资助。

3、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条件的人才(团队),通过市级评审,给予10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同时,区财政给予20%的配套资助;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可提供10~30%的配套投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4、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4、5款条件的人才(团队),通过市级评审,给予50~100万元的政府资金补助。同时,区财政给予20%的配套资助。

5、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3、4、5款条件的人才(团队),通过区级评审,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

6、引进人才(团队)实施的创新项目符合南通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条件的,通过市级评审,给予100~5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二)实行购房补贴和生活津贴资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来区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区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 18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来区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区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4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

3、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来区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区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聘用单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年薪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区工作,并在区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给予每月 2000元的生活津贴。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

引进的境外同类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生活津贴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经费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条件的引进人才(团队)工作经费分2期拨付,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后,拨付资助总额的60%;完成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通过终期验收后拨付其余40%。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2、3、4、5款条件的引进人才(团队)启动资金分3期拨付,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经项目中期验收,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拨付资助总额的30%;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20%。分期拨款时,除首期外,其余拨款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及审计评估意见提出拨款初步意见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款项拨到引进人才单位。

(三)科技项目扶持经费按照《南通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四)购房补助凭房产证拨付。

(五)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每年集中拨付到引进人才单位,再由引进人才单位发放到人才个人。

七、政策扶持资金负担

(一)引进人才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二)创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级全额承担,辖区其他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引进人才单位和市级各承担50%。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所需房屋租金比照购房补贴由各方分担。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启动经费、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由引进单位和市级各承担50%。

(四)引进人才启动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产业化、购置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等。引进人才单位要按会计制度规定专账核算启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对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政府资金资助计划,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次配套扶持。引进人才同一科技项目不重复资助。

八、工作机构和职责

紫琅英才引进计划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区人才办统筹协调具体事务工作。

区人才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紫琅英才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区人才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做好紫琅英才引进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2、区发改委、区商务局主要负责提出“紫琅英才”的项目需求,强化对创新创业人才的项目服务;引导创投企业与“紫琅英才”企业进行对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公告;受理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制定引进评审细则,组织启动资金评审审核;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建立引进人才档案,提供“一站式”服务。

4、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制定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计划评审细则,组织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和目标考核。

5、区财政局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

九、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外引进到辖区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团队)和自主创业人才(团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以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引进的“紫琅英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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