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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通财办〔2016〕9号)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8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85号),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我们研究定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 12月 20日

附件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8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85号),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 10号),制定本规定。

一、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

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应明确要求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单位要根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信用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未履行信用承诺及违法违规的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申报单位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的,在“南通信用网”等相关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三、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

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鼓励应用、互认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市级专项资金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商业银行合作,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由合作银行按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自主审贷,鼓励合作银行在贷款审核决策中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市级专项资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筛选投资项目过程中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产业投资基金直接委托国有投资机构管理,由市政府作出最终投资决策的,在形成投资楚议方案报市政府之前,已明确为拟投资对象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各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信用审查情况,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优先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市财政局、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中,应建立激励守信、约束和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酌情减少或取消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四、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信用记录

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对照核实。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记录为失信信息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直接影响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盛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八)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九)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十)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际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五、建立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由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申报单位存在本规定第四部分所列失信行为的,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对其申报市级及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其中,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两年内不予安排此项市级专项资金,并在两年内不予申报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属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两年内不予安排所有市级专项资金,并在两年内不予申报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申报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

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三)相关区财政及主管部门所辖的申报单位存在本规定第四部分所列失信行为,以及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市级专项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其中经市级及以上审计或财政部门认定违规、违纪或违法比率(某地区违纪单位个数占审计检查单位总数,下同)较高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调减该地区此项专项资金下年序安排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下年度不予安排该地区此项专项资金。

六、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执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将信用信息管理记录纳入日常工作,并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有机结合,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的事前告知、事中事后检查和问责问效,不断提高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各区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要求,及时部署和认真落实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备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时出具信用审查报告,提高信用信息应用服务能力,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动惩戒。

七、附则

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规定。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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