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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崇川政办发〔2017〕31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九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专利创造质量,提升我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行之有效地开展专利助推产业创新发展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依据江苏省《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简称“知识产权18条”)的总要求,根据《南通市知识产权专项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通科发〔2016〕111号)和《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发〔2016〕32号),制定《南通市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专项资金来源:一是市每年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切块资金;二是区科技进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资金的支持重点,同时根据上年度完成知识产权工作任务的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任务指标,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联合审核资金支持的重点和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并会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将按照省《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简称“知识产权18条”)精神、《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指导意见》和《南通市知识产权专项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结合本区现行资助政策,重点支持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特色基地建设,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确保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人才等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专利创造

专利创造实行事后补助方式,即在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实审通知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已在当年的省、市专利月报公布后才可获得补助(遇上级专利政策调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1、专利资助

1)申请资助:对年度进入实审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件的企业,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对年度进入实审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超过50件的高校院所(南通大学以学院为单位)、科研机构,每件资助2000元。单个单位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发明专利数量的确认以实审通知书日期为依据;对以授权为目的的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达到4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20件的企事业单位,外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分别资助400元、5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2)授权资助: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7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900元。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消零企业”,额外给予3000元奖励。

3)年费资助: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至第九年的年费,每年资助500元/件。

4)国(境)外专利资助:专利国外申请(PCT)获得受理,按非职务申请资助15000元、职务申请资助20000元,获得授权并取得证书后,每件追加资助35000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申请授权的按一件计。

2、专利奖励

1)授权奖励

①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8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5件的企业和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件的高等院校(南通大学以学院为单位)或科研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②对达到大户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年专利授权量外观设计专利每达到5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每达到30件的,奖励1万元。

③在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的单位和个人(南通大学以学院为单位),除获得一次性资助后,按以下标准实施分段奖励:授权量超过50件的,超过部分奖励2000元/件;授权量超过100件的,超过部分奖励4000元/件;授权量超过200件的,超过部分奖励6000元/件。

2)企业奖励

对当年被列入市以上各类知识产权计划的企业,给予每家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3)专利产业化奖励

对在本区产业化的职务专利每件按发明专利5000元、实用新型(软件登记、成果登记)专利3000元实行追加奖励,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并属省内首创的奖励1万元。

4)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奖励

对被列入市级以上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在列入的当年给予20万元的建设奖励费,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期间,其它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给予优先。

5)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①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区内注册设立且备案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在辖区范围内当年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数量的占比达到60%以上,且年增幅达到30%以上;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拆少于2件、且无非正常申请。

②奖励金额按其代理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职务发明专利奖励200元/件,非职务发明奖励100元/件。

6)高校发明专利专项奖励

根据崇川区政府与南通大学签署的共建协议,以及共建“崇川区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协议,对通过服务中心申请的发明专利享受高校发明专利专项奖励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①崇川区按件给予发明人奖励1000元。

②崇川区按年申请量给予服务中心管理奖励:年申请量为101-200件时按600元/件进行奖励;年申请量为201-300件时按800元/件进行奖励;年申请量为301-400件时按1000元/件进行奖励;年申请量为401-500件时按1100元/件进行奖励;年申请量为500件以上时按1200元/件进行奖励。

以上条款同一内容之间不重复交叉享受。

(二)专利运用

1、专利交易补助。对企业购买并成功转化与主营产品或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且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专利交易双方为不同法人且不同属一个公司(集团),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审,专利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专利出资入股奖励。对专利成果(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作价出资入股(持股比例超过20%),且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估,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专利质押融资补助。对科技型企业通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将专利权质押给银行且明确专利在贷款中所占比重和金额,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的,按专利所占贷款的实际份额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且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委托有资质机构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评估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专利保护

1、专利保险资助。对企业参保专利根据不同条件实行全额或定额补贴: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的优秀专利及相关专利(5件以内);获得国家级发明奖、国家及省、市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中的核心专利及相关专利(5件以内);法定保护期限不足10年的发明专利及相关专利(5件以内),上述专利投保执行险、侵权责任险,其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企业其他专利投保执行险、侵权责任险实行按所缴保费的50%定额资助。对专利保险托管服务平台按照托管企业数量确定补贴,每服务1家企业补贴500元。

2、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对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国内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处理终结,获得胜诉;被动应对涉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获得胜诉或对方撤诉;或为积极开拓市场,扫除创新发展障碍,发起(对市外)专利无效复审请求,涉案专利无效决定成立生效。按企业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助。

3、企业境外参展专利风险防范资助。企业参加欧、美、日、韩、俄、印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举办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展会,为防止境外参展时受到侵权指控造成损失,在参展前开展展会所在国家专利相关法律与参展商品专利技术风险研究,形成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方案并加以实施,经评审,按其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4、“正版正货”承诺示范奖励。加强商贸流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专业商品贸易集聚区(专业市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大型商场与超市、电子商务企业、药品连锁企业等)开展“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创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诚信守法经营”的文化氛围,认定为市“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四)专利管理

1、贯标企业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再奖励5万元。

2、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每户分别奖励20-30万元和10-15万元。

3、政府专利奖。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4、《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通知发〔2016〕32号)中,奖励资助属崇川辖区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奖励资助条款未涉及到的将按照《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五)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主要指:办公费、试点示范创建费、宣传费、人才培训费、执法检查费、设备添置费、专利运营费等,按上级工作指标和当年工作开展计划列入预算。

三、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1.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2. 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审批结果进行拨付。

3. 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按季及时兑付,经费采用财政预拨付形式,年底一并纳入联合审核。

以上资助奖励,市、区不可重复获得。



100 220 100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