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科技创新类

南通市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通科条〔2016〕95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南通市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精神,为鼓励企业以“项目化”形式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以协同推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目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经费补助应符合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的宗旨,遵循注重实效、杠杆引领和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企业条件:企业应为市区注册并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对合作开发项目有相应的人财物支撑。

第四条  项目条件:

1、有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国(境)外的企业签订的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合作经费、合作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双方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实施期、参加研发人员等内容。

2、项目合作期限不超过3年,已取得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成果。

3、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合同)应在上一年度执行结束,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个项目补助。

4、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企业,应在项目协议(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送市、区科技局备案。

第五条  合作方条件:合作方在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六条 合作经费:企业已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的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15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南通市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2、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合同)、企业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2名以上企业项目研发人员签字,注明与某单位某项目的合作经费)、合作方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需2名以上合作方项目研发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及合作方开展项目合作的研发团队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项目合作成果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补助。

第四章  经费补助及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审核后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合作经费给予50%、单个项目最高限额为5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已获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并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票据,以骗取财政补助经费为目的的企业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退回补助经费、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00 220 100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