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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通科条〔2016〕91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南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企业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我市科技型企业,建成拥有“一定的研发场所、必备的研发设备、专业的技术队伍、稳定的研发投入、较好的工作成效”的科研开发载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取“南通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形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有相对集中的12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人员办公和研发场所,有200万元以上的试验、测量、分析等研发仪器设备。

3、已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必须是本企业专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拥有一支稳定的专职研发团队,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8人。

5、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领域至少拥有 1件发明专利,或者4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他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内设机构合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填写《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制成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相对集中组织认定1-2次,具体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区科技局将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收,结合科技发展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予以公布。

2、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验收工作,将推荐认定的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审核的名单予以公布。

3、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我市科研、教育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参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期间,市科技局将以适当形式开展绩效检查。

对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实行责令整改、科技信用降级、乃至取消其资格。

1、绩效不明显,且已不具备市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

2、认定后,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未有效发挥作用的;

3、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4、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九条 市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  凡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必须是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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