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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科条〔2016〕89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

南通市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协同创新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以下简称“协同创新研究院”),充分发挥其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研究院由依托企业引进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引进的大院名校以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并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

第三条  对已建同一技术领域的协同创新研究院不再扶持。

第四条  协同创新研究院的名称应当采用“南通市+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协同创新研究院”的形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依托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与大院名校签订的3年以上联合共建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合作经费、人员配备、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已开展实质性合作。

4、已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已良好运行1年以上。

第六条 协同创新研究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新增研发设备不少于250万元)。

2、院长应具有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及组织协调能力;拥有20人以上的专职研发队伍;大院名校派在协同创新研究院的人员团队(3人以上)到位。

3、研究开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究院与大院名校的高层次研发机构研发方向一致,技术捆绑式到位。

4、组织架构合理,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健全。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建有5人以上的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

5、近3年合作开展科研项目至少2项,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转移到企业并实现产业化,新增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引进硕士以上人才2人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填写《南通市企业协同研究院认定申报表》连同佐证材料、研究院5年发展规划和申报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制成申报材料,提交区科技局,经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收,结合科技发展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给予市区协同创新研究院150万元资助。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企业协同创新研究院运行期间,市科技局将以适当形式开展绩效检查。

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实行责令整改、科技信用降级、乃至取消其资格。

1、绩效不明显,已不具备市级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条件的;

2、认定后,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未有效发挥作用的;

3、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条  协同创新研究院内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条件的,应当加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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