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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通科条〔2016〕88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

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支撑企业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我市大型企业设立,具有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前瞻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优先支持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对已建同一技术领域的企业研究院不再重复建设。

第四条  企业研究院的名称应当采用“南通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究院”的形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依托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大型行业骨干企业,自身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已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已良好运行1年以上。

4、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5项以上;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许可)方式,累计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

第六条  企业研究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近3年新增研发设备不少于500万元)。

2、院长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拥有80人以上的专职研发队伍。

3、研究开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组织架构合理,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健全。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能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建有7人以上的专家技术委员会(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填写《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申报表》连同佐证材料、研究院5年发展规划和申报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制成申报材料,提交区科技局,经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收,结合科技发展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给予市区企业研究院2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级企业研究院运行期间,市科技局将以适当形式开展绩效检查。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实行责令整改、科技信用降级、乃至取消其资格。

1、绩效不明显,已不具备市级企业研究院认定条件的;

2、认定后,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未有效发挥作用的;

3、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条  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内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条件的,应当加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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