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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科高〔2016〕98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南通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围绕重点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培育创新源,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二条  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主要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创新目标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根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实行面向市区、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单个项目一般给予 1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

第三条 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

第四条  资助领域包括:高端纺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第五条 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当年市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申报通知要求;

2、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领衔的市级在研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优先鼓励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名,不得代签。同时提供本项目相关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请采取直接申请和汇总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所有申请材料统一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集中受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市直部门申请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符合研究条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申报意见后汇总申报。

第三章  咨询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咨询采取网上专家咨询的方法。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市科技局专家库成员为主,随机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网上咨询。

第十条  专家咨询的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咨询组专家不参加本人申请项目所在学科组的咨询,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咨询。参加咨询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人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咨询人姓名、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咨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汇总审核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立项安排建议,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对在研应用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网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表,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以及需延期、调整、中止项目的,应在完成期限前3个月内报市科技局相关主管处室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在项目合同到期后 6个月内,应提交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南通市科技计划验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结题验收应邀请不少于5名外单位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验收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之前提出由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报告,并附该项目情况说明和总结报告,报市科技局进行审核。项目需提交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发表论文、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的经费使用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技术合作交流费、专利申请与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凡在工业创新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两年申请项目的资格,并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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