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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行〔2014〕16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

     现将《江苏省省级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苏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3〕12号),设立江苏省省级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特种军用产品生产供给、产业示范基地创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以及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分配、拨付工作,参与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会同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参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优扶持。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从符合省军民融合式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中择优选定。

(二)保密透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涉及军事或商业技术秘密的项目,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三)激励导向。引导资金以激励军地科技交流合作和“军转民”、“民参军”产品研发与产业发展为导向。

(四)鼓励创新。加大对提升国防建设功能、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项目的支持力度,提高军民融合产业自主创新能为和竞争为。

(五)注重绩效。对经济效益好的军民融合发展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并对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已开工建设的生产军民两用产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项目。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省级以上产业示范基地。

(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

(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民口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事业单位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五)军民融合发展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项目。

(六)省军民融合发展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支持方式。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同一项目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以奖代补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军转民”或“民参军”程度、自主创新能力水平、经济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索确定;贷款贴息的贴息率综合项目融资规模与成本、“军转民”或“民参军”程度、自主创新能力水平、经济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是江苏省境内符合我省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建设的单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事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提升军民两用产品质量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军队战斗力,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和示范作用明显;

(二)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投融资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效益分析情况等,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需要填报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有效复印凭证;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六)项目法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对拟申报的项目,市、县(市)军民融合发展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县(市)军民融合发展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报送项目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省直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

(二)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军地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共同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方案,下达市、县项目预算指标,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军民融合发展发展办公室对拨付的引导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及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以及违反本规定资金使用要求的,省财政将收回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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