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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通政办发〔2012〕6号)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

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加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入轨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以上市为目的,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企业在上述条件下,办理房产、土地、车船过户等手续时,市权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入轨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三、入轨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四、入轨企业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之年起3年内,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每年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拟境外上市的企业自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受理函之年起三年内享受本项补助。

五、入轨企业首次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以收到省证监局受理函为准),市级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用于工作经费补助。

六、入轨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的(以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函为准),市级财政给予企业100万元,用于工作经费。拟境外上市,且已向相关交易所递表的(以收到该交易所受理函等证明文件为准),可享受市级财政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七、入轨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八、入轨企业和上市公司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九、入轨企业的全员参保,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入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等手续时,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认真指导,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十一、入轨企业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含注册地迁至本地的境内借壳上市),市级财政按其在南通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奖励(县市企业奖励减半执行),最低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公司成功上市,最低奖励为60万元。上市成功后,首次奖励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在南通投资额为准,兑现其中的80%部分,不满50万元的按50万元兑现,其余部分待本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全部实施完毕后再行核算(以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披露的募投项目使用报告为准)。

十二、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或发行公司债、企业在天交所等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或成功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

十三、入轨企业在推进上市过程中,引进在市区注册并备案的创投公司资金,可在成功挂牌后,享受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四、强化对县(市)、区上市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各县(市)、区上市公司新增数、报辅导备案新增数两项指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本意见第1~6条仅适用于市区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企业上市补助申请,应在进入辅导备案期后提出,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项目补助方式拨付50%,其余部分在上市后兑现。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符合相关条件后全额拨付。

十六、上述涉及对企业的补助项目,应全部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以及弥补相关工作经费。上市成功后对企业的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功人员。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上市补助(不含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以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为上限,且历年累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企业因各种原因,自资金拨付之年起3年内未能成功上市的,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可对之前拨付的各项上市补助予以收回。

十七、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八、本意见所称入轨企业,是指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进入上市程序、制定详尽上市工作计划,并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发改委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原《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通政发〔2006〕67号)停止执行。

○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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